【CRDRMRI】評論
放射性物質安全運送規則第 44 條包件或外包裝除以專用運送,或作專案核定運送外,其外表面上之任一點,最大輻射強度不得大於每小時二毫西弗。資料來源: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J01600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