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定要考上】評論
第 911 條稱典權者,謂支付典價在他人之不動產為使用、收益,於他人不回贖時,取得該不動產所有權之權。
【NaNa-加油!明年106】評論
擔保物權:質權、留置權、抵押權用益物權:典權、不動產權、地上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