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謝嘉仁】評論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或證券投資顧問事業應依下列規定,向得辦理保管業務,並符合本會所定條件之金融機構提存營業保證金: 一、實收資本額未達新臺幣一億元者,提存新臺幣一千萬元。 二、實收資本額新臺幣一億元以上而未達新臺幣二億元者,提存新臺幣一千五百萬元。 三、實收資本額新臺幣二億元以上而未達新臺幣三億元者,提存新臺幣二千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