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11 依土地法第 20 條第 3 項規定,外國人為從事有助於國內重大建設之投資而取得之土地,如未依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定期限及用途使用者,應由何機關通知土地所有權人於通知送達後三年內出售?
(A)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B)行政院
(C)直轄市或縣(市)政府
(D)中央地政機關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簡單0.804348
統計:A(2),B(0),C(37),D(0),E(0)

用户評論

【用戶】小法(已上榜)

【年級】大三下

【評論內容】土地法第 20 條 外國人依前條需要取得土地,應檢附相關文件,申請該管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核准;土地有變更用途或為繼承以外之移轉時,亦同。其依前條第一項第八款取得者,並應先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同意。直轄市或縣(市)政府為前項之准駁,應於受理後十四日內為之,並於核准後報請中央地政機關備查。外國人依前條第一項第八款規定取得土地,應依核定期限及用途使用,因故未能依核定期限使用者,應敘明原因向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申請展期;其未依核定期限及用途使用者,由直轄市或縣(市)政府通知土地所有權人於通知送達後三年內出售。逾期未出售者,得逕為標售,所得價款發還土地所有權人;其土地上有改良物者,得併同標售。前項標售之處理程序、價款計算、異議處理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地政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