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ypress Chou】評論
自來水法施行細則現行條文第十條 本法第六十七條 所稱消防用水,指下列 用水: 一、火警時消防用水。 二、消防機關之消防蓄 水池用水。 三、消防機關列管檢查 之 直 轄 市 、 縣(市)政府籌建或整 修之消防蓄水池用 水。 四、平時消防演習、試 車及檢查救火栓用 水。 本法第六十七條所 稱市政公共用水,指下列用水: 一 、 公 共 環 境 清 潔 用 水:包括公廁、洗街、灑水、防疫及 其他有關公共環境 清潔所使用者。 二、公園綠地用水:包 括綠地、行道樹、 水池及其他有關公 園綠地所使用者修正條文第十條 本法第六十七條 所稱消防用水,指下列 用水: 一、火警時消防用水。 二、消防機關之消防蓄 水池用水。 三、消防機關列管檢查 之 直 轄 市 、 縣(市) 政府籌建或 整修之消防蓄水池 用水。 四、平時消防演習、試 車及檢查救火栓用 水。 本法第六十七條所 稱市政公共用水,指公共環境清潔用水,包括 公廁用水、防疫用水及其他有關公共環境清潔 所使用者。 前項所稱防疫用 水,指中央流行疫情指 揮中心成立, 一級開設 期間 之下列用水: 一、傳染病防治法主管 機關用水。二、 傳染病指定隔 離醫 院 及 應 變 醫 院 用 水。 三、經各級政府機關指 定或徵用之公、私 立醫療機構或公共 場所用水。 四、防疫旅宿用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