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8.關於抗辯權之敘述,何者錯誤?
(A)抗辯權屬於形成權,其抗辯權之行使以意思表示為之即 可
(B)時效抗辯權屬於毀滅性/永久性抗辯權,即一經行使,則債權人之請求權永被排除
(C)同時履行抗辯權,屬於延緩/一時性的抗辯權則僅能阻止對方請求權暫時不得行使,並 非永久排除對方之請求權
(D)保證人之先訴抗辯權,屬於毀滅性/永久性抗辯權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困難0.380165
統計:A(8),B(29),C(17),D(46),E(0)

用户評論

堅持】評論

有人有辦法可以用白話解釋抗辯權謝謝

Jump04011992】評論

       抗辯權,是指對抗權利人所行使權利之權利,換言之,對於對方行使一定權利時,我方得拒絕給付或阻止其權利行使之權利,所以在性質上是屬於對抗權。例如,大雄向阿福提示本票請求給付,但是因為時效關係,故阿福得用時效作為抗辯。抗辯權又可分為兩種,有永久性抗辯權,以及一時性抗辯權,按上述兩種分述如下:一、永久性抗辯權  永久性抗辯權即是讓我方可以永久排除請求權人給付之意思,使得請求權人永遠不能再行使其請求權,故又可稱為毀滅抗辯權。如民法第144條時效完成之效力之規定,簡單說只要請求權人之相對義務人,予時效完畢後取得該抗辯權,即是永久性抗辯權的一種,並可久永的對抗該請求權;第198條債務履行之拒絕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