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101 機關辦理採購,有關替代方案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機關於招標文件中規定允許投標廠商於截止投標期限前提出替代方案者,替代方案標封應與主方案同時開封及審查,並於招標文件訂明。
(B)廠商依規定於截止投標期限前提出替代方案者,替代方案應單獨密封,標封外標示其為替代方案,且每一項目以提出一個替代方案為限,如未提出主方案,則以替代方案審查之。
(C)替代方案經綜合評估各有利不利情形,其總體效益更有利於機關者,即使延長主方案之工期,替代方案仍得採用。
(D)招標文件中未規定允許提出替代方案,廠商自行提出之替代方案,仍得接受,納為決標標的。第 35 條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困難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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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評論

陳芳逸】評論

第 2 條機關於招標文件中規定允許投標廠商於截止投標期限前提出替代方案者,招標文件應訂明下列事項:一、廠商得提出替代方案之技術、工法、材料或設備之項目。二、替代方案應包括之內容。三、替代方案標封於主方案經審查合於招標文件規定後,再予開封及審查。四、替代方案不予審查之情形。五、採用替代方案決標之條件。六、以替代方案決標後得標廠商應遵循之事項。七、得標廠商未能依替代方案履約之處置方式。八、廠商提出替代方案應遵循之其他事項。前項招標之等標期,機關應視案件之性質及廠商準備替代方案所需時間合理訂定之。第 5 條依第二條第一項第四款所定替代方案不予審查之情形如下:一、廠商未依招標文件之規定提出主方案者。二、主方案經審查不合於招標文件之規定者。三、廠商提出之替代方案與招標文件中規定允許提出替代方案之項目無關者。四、廠商提出之替代方案不合規定程式者。第 6 條依第二條第一項第五款採用替代方案決標者,應不降低招標文件所規定之原有功能條件,且與主方案比較結果確能縮減工期、減省經費或提高效率。替代方案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不予採用。但招標文件規定得協商更改之項目或廠商提出之替代方案經綜合評估各有利不利情形,其總體效益更有利於機關者,不在此限。一、降低招標文件所規定之原有功能條件。二、延長主方案之工期。三、增加主方案之經費。四、降低主方案之效率。五、對機關辦理之其他採購有造成類似前四款情形之一之虞。六、替代方案可縮減工期、減省經費、提高效率或其他效益之情形,低於招標文件所定條件。七、替代方案顯不可行。前項第三款經費之計算,應考量後續使用或營運成本、維修成本、殘值、報廢處理費用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