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157金管會於 94 年 11 月 22 日修正「保險業辦理國外投資範圍及內容準則」,增列「經中央銀行許可辨理以各該保險業所簽發外幣收付之投資型保險單為質之外幣放款」,開放
(A)保險業經營以外幣收付之投資型保險業務
(B)以外幣收付之投資型年金保險,得約定以新台幣給付年金
(C)新台幣收付之投資型保險單為質之業務
(D)以外幣收付之投資型保險單為質之放款業務。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簡單0.6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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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評論

【用戶】股神

【年級】大一下

【評論內容】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令修正「保險業辦理國外投資範圍及內容準則」第三條條文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令中華民國94年11月22日金管保二字第09402525449號修正「保險業辦理國外投資範圍及內容準則」第三條條文。 附「保險業辦理國外投資範圍及內容準則」第三條修正條文。保險業辦理國外投資範圍及內容準則第三條修正條文對照表修 正 條 文原 條 文說 明第三條  保險業辦理國外投資之項目,以下列為限:一、外匯存款。二、國外有價證券。三、設立或投資國外保險公司、保險代理人公司、保險經紀人公司或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之保險相關事業。四、經行政院核定為配合政府經濟發展政策之經建計畫重大投資案。五、經中央銀行許可辦理以各該保險業所簽發外幣收付之投資型保險單為質之外幣放款。  保險業辦理國外投資,得因避險需要,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其相關之交易自律規範,得由各有關公會訂定報主管機關核定後實施。第三條  保險業辦理國外投資之項目,以下列為限:一、外匯存款。二、國外有價證券。三、設立或投資國外保險公司、保險代理人公司、保險經紀人公司或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之保險相關事業。四、經行政院核定為配合政府經濟發展政策之經建計畫重大投資案。  保險業辦理國外投資,得因避險需要,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其相關之交易自律規範,得由各有關公會訂定報主管機關核定後實施。一、保險法第一百二十條明定要保人有得以保險契約為質向保險人借款之權利,經依中央銀行外匯局九十四年五月十七日「外幣投資型保單相關問題溝通會」會議結論,開放保險業得經中央銀行許可辦理投資型外幣保單質借外幣業務,爰於第一項中增列第五款條文。二、其餘未修正。外幣保單放款=以外幣為質才可以不然以冥幣為質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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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內容】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令修正「保險業辦理國外投資範圍及內容準則」第三條條文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令中華民國94年11月22日金管保二字第09402525449號修正「保險業辦理國外投資範圍及內容準則」第三條條文。 附「保險業辦理國外投資範圍及內容準則」第三條修正條文。保險業辦理國外投資範圍及內容準則第三條修正條文對照表修 正 條 文原 條 文說 明第三條  保險業辦理國外投資之項目,以下列為限:一、外匯存款。二、國外有價證券。三、設立或投資國外保險公司、保險代理人公司、保險經紀人公司或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之保險相關事業。四、經行政院核定為配合政府經濟發展政策之經建計畫重大投資案。五、經中央銀行許可辦理以各該保險業所簽發外幣收付之投資型保險單為質之外幣放款。  保險業辦理國外投資,得因避險需要,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其相關之交易自律規範,得由各有關公會訂定報主管機關核定後實施。第三條  保險業辦理國外投資之項目,以下列為限:一、外匯存款。二、國外有價證券。三、設立或投資國外保險公司、保險代理人公司、保險經紀人公司或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之保險相關事業。四、經行政院核定為配合政府經濟發展政策之經建計畫重大投資案。  保險業辦理國外投資,得因避險需要,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其相關之交易自律規範,得由各有關公會訂定報主管機關核定後實施。一、保險法第一百二十條明定要保人有得以保險契約為質向保險人借款之權利,經依中央銀行外匯局九十四年五月十七日「外幣投資型保單相關問題溝通會」會議結論,開放保險業得經中央銀行許可辦理投資型外幣保單質借外幣業務,爰於第一項中增列第五款條文。二、其餘未修正。外幣保單放款=以外幣為質才可以不然以冥幣為質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