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四、甲文具店為一家位於臺北市之獨資的小規模營利事業,負責人(資本主)王先生設籍於臺北市且為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單身、60 歲,111年度所得及相關資料如下: (未詳列計算式不予計分)(二)王先生:
1.稿費收入 10 萬元(費用率 30%)。
 2.出租座落於信義區房屋(評定現值 210 萬元,耐用年數 20 年) ,租金收入 30 萬元,此房屋支付銀行貸款利息 7 萬元、支付房屋稅及地價稅合計 2 萬元、火災及地震險 1 萬元;假設必要費用標準 43%。
3.刮中公益彩券獎金 20 萬元,領獎時繳納 2 萬元稅金。
4.參加百貨公司抽獎活動,抽中汽車價值 200 萬元,領獎時繳納 20 萬元稅金;
5.拍賣符合中央主管機關認可文化藝術事業之藝術品,有交易所得 50萬元。
 6.出售 104 年取得之房屋,核計有財產交易損失 8 萬元。
7.扶養父親,85 歲,符合中央衛生福利主管機關公告須長期照顧之身心失能者,全年看護費用 30 萬元(取得合法憑證) 。父親未領有身心障礙手冊或證明者。
 8.列舉扣除額合計 27 萬元(取得合法憑證)。 請依 111 年度我國所得稅法及相關法規規定,以最有利(稅額最低)方式,計算並回答民國 111 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之下列問題:
【題組】⑴甲文具店此 2 筆所得該如何申報繳納所得稅、營利事業所得稅應納稅額(稅率 20%)為若干?(10 分)

參考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