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74 甲於 103 年 2 月 1 日將乙列為被告,起訴請求法院判決命乙應給付甲新臺幣 100 萬元。其陳述略為:乙為丙之受僱人,101 年 1 月 15 日於送貨途中開車超速撞傷甲,以致甲住院多日,支出醫療費用甚鉅,為此請求賠償甲如聲明之金額云云。乙則抗辯其無超速駕車之事實,且車禍發生係因甲闖紅燈所致,請求法院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法院得依職權斟酌甲之請求權已罹於消滅時效之事實,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
(B)為使紛爭一次解決,甲於本件訴訟經判決確定以前,得隨時追加丙為共同被告
(C)本件紛爭於進行訴訟前,應先經法院調解
(D)受訴法院得依職權將本件訴訟進行之狀況及爭點通知丙
(E)受訴法院就甲、乙間訴訟所為本案確定判決之效力,縱使法院在本案審理程序將爭點通知於丙,均不及於丙

參考答案

答案:C,D
難度:困難0.266667
統計:A(3),B(3),C(8),D(9),E(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