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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內容】郵政儲金匯兌法 第 十一 條 中華郵政公司非(A)依法院之裁判或(C)檢察機關之書面通知或(D)其他法律之規定,不得接受第三人有關停止帳 戶交易活動或給付匯款之請求。中華郵政公司及其服務人員對於顧客之郵政儲金或匯款等有關資料,除其他法律或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另有規定外,應保守秘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