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Hua-wen Lin
【年級】高一上
【評論內容】第十八條郵政儲金之運用範圍如下: n一、 轉存中央銀行。 n二、 轉存中央銀行以外之其他金融機構。 n三、 投資公債、公司債、金融債券及短期票券。 n四、 投資受益憑證及上市(櫃)股票。 n五、 參與金融同業拆款市場。 n六、 提供(中長期)資金轉存金融機構辦理政府核准之重大建設及民間投資計畫。 n七、 其他經交通部、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及中央銀行核准者。 n前項第三款之投資限額、對象及其他交易之限制及運用管理辦法,由交通部會同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及中央銀行定之。 n第一項第四款之限制及運用管理辦法,由交通部會同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