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史都華
【年級】小三上
【評論內容】郵政儲金之運用範圍如下: 一、 轉存中央銀行。 二、 轉存中央銀行以外之其他金融機構。 三、 投資公債、公司債、金融債券及短期票券。 四、 投資受益憑證及上市(櫃)股票。 五、 參與金融同業拆款市場。 六、 提供(中長期)資金轉存金融機構辦理政府核准之重大建設及民間投資計畫。 七、 其他經交通部、財政部及中央銀行核准者。 前項第三款之投資限額、對象及其他交易之限制及運用管理辦法,由交通部會同財政部及中央銀行定之。第一項第四款之限制及運用管理辦法,由交通部會同財政部定之。
【用戶】陳建杉
【年級】大二下
【評論內容】原本題目:依郵政儲金匯兌法規定,中華(臺灣)郵政公司投資受益憑證及上市(櫃)股票之限制及運用管理辦法,由下列何機關定之? (A).交通部 (B).財政部(業務已移撥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C).中央銀行 (D).經濟部A. 僅(A)、(B) B.僅(A)、(C) C.僅(A)、(B)、(C) D.(A)、(B)、(C)、(D)修改成為依郵政儲金匯兌法規定,中華(臺灣)郵政公司投資受益憑證及上市(櫃)股票之限制及運用管理辦法,由下列何機關定之? A.交通部 B.財政部(業務已移撥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C.中央銀行 D.經濟部(A). 僅A、B (B).僅A、C (C).僅A、B、C (D).A、B、C、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