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漢克叔叔】評論
中央法規標準法之規定,行政命令之法定名稱為七:規程、規則、細則、辦法、綱要、標準、準則。在實際上,往往有採其他名稱者(如:綱領、要點、程序、…等)。而應以法律規令之事項,不得以命令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