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上106油僱,謝謝大家】評論
法院內部就相牽連案件繫屬於不同法官所定合併審理規範的審查基準:此種情形是否併案,以及如何進行合併審理,相關法令未設明文,因屬法院內部事務的分配,亦屬相牽連案件的處理,而有合併審理之必要,故如類推適用上開規定意旨,以事先一般抽象的規範,將不同法官承辦的相牽連刑事案件改分由其中之一法官合併審理,自與首開憲法意旨無違。
【uu】評論
(B)依據法院刑事庭之分案要點之規定協商相牽連案件之承辦法官,雖不違反人民訴訟權之保障,但有違 法官獨立審判之要求解釋文一、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庭分案要點第十點及第四十三點規定,與憲法第十六條保障人民訴訟權之意旨,尚無違背。二、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於被告犯該款規定之罪,犯罪嫌疑重大,且有相當理由認為有逃亡、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非予羈押,顯難進行追訴、審判或執行者,得羈押之。於此範圍內,該條款規定符合憲法第二十三條之比例原則,與憲法第八條保障人民身體自由及第十六條保障人民訴訟權之意旨,尚無牴觸。三、刑事訴訟法第四百零三條第一項關於檢察官對於審判中法院所為停止...
【Summerbaby Ha】評論
不同法官相同案件可以一起審判
【Alison】評論
Summerbaby Ha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