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定要考上】評論
第 45-1 條調解程序,於直轄市、縣 (市) 政府或其他適當之處所行之,其程序得不公開。調解委員、列席協同調解人及其他經辦調解事務之人,對於調解事件之內容,除已公開之事項外,應保守秘密。(A) 調解程序,於直轄市、縣(市)政府或其他適當之處所行之,其程序應不公開 得
【Liya Shie】評論
消費者保護法(民國 104 年 06 月 17 日修正)第 45-3 條當事人對於前條所定之方案,得於送達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者,視為調解不成立;其未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者,視為已依該方案成立調解。第一項之異議,消費爭議調解委員會應通知他方當事人。
【Allan Pan】評論
這題目出得有爭議,請幫忙把選項D改成(D) 當事人未提出異議者,視為調解成立這樣答案就只會有一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