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ris Lu】評論
第 425 條 (租賃物所有權之讓與)出租人於租賃物交付後,承租人占有中,縱將其所有權讓與第三人,其租賃契約,對於受讓人仍繼續存在。前項規定,於未經公證之不動產租賃契約,其期限逾五年或未定期限者,不適用之。
【riven chang】評論
<民法第425條第1項:「出租人於租賃物交付後,承租人占有中,縱將其所有權讓與第三人,其租賃契約,對於受讓人仍繼續存在。」(為了扶助經濟上的弱勢,並縮短貧富差距。)<民法第425條第2項:「前項規定,於未經公證之不動產租賃契約,其期限逾5年或未定期限者,不適用之。」(避免因舉證困難而導致紛爭,並影響交易秩序。)
【江永慶】評論
請問有無公證是差在哪邊???舉證困難又是???
【為新人生奮鬥,不再更新】評論
(司法院網頁的說明):房屋出租訂立書面契約,經過公證之後,對於承租人交還房屋,給付租金及違約金,出租人返還押租金等事項,不須訴訟就可請求法院強制執行。雙方權利獲得保障,糾紛也可避免。**公證手續及費用請參 地方法院公證處***舉證困難= 公說公有理,婆說婆有理,但是都沒辦法拿出有公信力的證明。假如房客跟新屋主說我跟上一個房東簽約10年,就算房客能拿出契約給新屋主看,又如何知道這份文件是真是假? 若經過公證,那就沒什麼爭議了吧! (個人淺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