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Pinku Chang】評論
原來是§31VI準用§22II...
【呂品靜】評論
痾...主要是依據外國人停留居留及永久居留辦法第 3條 外國人持停留簽證或以免簽證入國者,停留期間自入國翌日起算,並應於停留期限屆滿以前出國。外國人依本法第二十九條第一項規定申請延期停留時,應於停留期限屆滿前十五日內,檢具相關證明文件,向主管機關申請延期;每次延期,不得逾原簽證許可停留之期間,其合計停留期間,並不得逾六個月。但因不可抗力或其他重大事故仍須延期停留者,應報由主管機關核准。
【hui】評論
外國人停留居留及永久居留辦法第3條:外國人依本法第31條第一項規定申請延期停留時,應於停留期限屆滿前15日內,檢具下列文件及照片一張,向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申請延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