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已刪除】16 下列何者非屬訴願事件應為不受理決定之情形?
(A)提起訴願逾法定期間
(B)提起訴願者不具當事人適格
(C)誤向訴願管轄機關或原行政處分機關以外之機關提起訴願
(D)不服之行政處分已不存在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簡單0.799591
統計:A(18),B(20),C(391),D(40),E(0)

用户評論

Shu Hui Chuan】評論

訴願法 第77條訴願事件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為不受理之決定:一、訴願書不合法定程式不能補正或經通知補正逾期不補正者。二、提起訴願逾法定期間或未於第五十七條但書所定期間內補送訴願書者(A)。三、訴願人不符合第十八條之規定者。四、訴願人無訴願能力而未由法定代理人代為訴願行為,經通知補正逾期不補正者。(B)五、地方自治團體、法人、非法人之團體,未由代表人或管理人為訴願行為,經通知補正逾期不補正者。六、行政處分已不存在者。(D)七、對已決定或已撤回之訴願事件重行提起訴願者。八、對於非行政處分或其他依法不屬訴願救濟範圍內之事項提起訴願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