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arrie Chiou】評論
為保障身心障礙者之就業機會,身權法第38條規定,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及公營事業,員工總人數在34人以上,進用身心障礙者人數不得低於員工總人數百分之三;私立學校、團體及民營事業單位員工總人數在67人以上,進用身心障礙者人數不得低於員工總人數百分之一,且不得少於1人;前述定額進用制度,對警政、消防、關務、國防、海巡、法務及航空站等單位之特定人員,因工作性質涉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或危險性,明定於施行細則中,將該單位中之特定人員,不予計入定額進用之員工總人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