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1 依工會法,有關組織工會和理、監事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工會理事會為工會之最高權力機關
(B)組織工會應有勞工 20 人以上之連署發起
(C)工會之監事不得超過該工會理事名額三分之一
(D)監事會召集人執行監事會決議,不得列席理事會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簡單0.6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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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評論

君君】評論

第 16 條 工會會員大會為工會之最高權力機關。但工會設有會員代表大會者,由會員代表大會行 使會員大會之職權。第 11 條1 組織工會應有勞工三十人以上之連署發起,組成籌備會辦理公開徵求會員、擬定章程及 召開成立大會。

屋哩】評論

(A)第 16 條工會會員大會為工會之最高權力機關。但工會設有會員代表大會者,由會員代表大會行使會員大會之職權。(B)第 11 條Ⅰ組織工會應有勞工三十人以上之連署發起,組成籌備會辦理公開徵求會員、擬定章程及召開成立大會。Ⅱ前項籌備會應於召開工會成立大會後三十日內,檢具章程、會員名冊及理事、監事名冊,向其會址所在地之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請領登記證書。但依第八條規定以全國為組織區域籌組之工會聯合組織,應向中央主管機關登記,並請領登記證書。(C)第 17 條Ⅰ工會應置理事及監事,其名額如下:一、工會會員人數五百人以下者,置理事五人至九人;其會員人數超過五百人者,每逾五百人得增置理事二人,理事名額最多不得超過二十七人。二、工會聯合組織之理事不得超過五十一人。三、工會之監事不得超過該工會理事名額三分之一。Ⅱ前項各款理事、監事名額在三人以上時,得按其章程規定推選常務理事、常務監事;其名額不得超過理事、監事名額三分之一。工會得置候補理事、候補監事至少一人;其名額不得超過該工會理事、監事名額二分之一。Ⅲ工會應置理事長一人,對外代表工會,並得視業務需要置副理事長。理事長、副理事長應具理事身分。Ⅳ工會監事名額在三人以上者,應設監事會,置監事會召集人一人。監事會召集人執行監事會決議,並列席理事會。(D)

lain13413】評論

工會法第16條工會會員大會為工會最高權力機關。--(A)第11條組織工會應有勞工30人以上之連署發起。--(B)第17條工會之監事不得超過該工會理事名額1/3。--(C)第24條監事得列度理事會陳述意見。--(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