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Chia Hui Huan
【年級】研一下
【評論內容】統 一 用 語說 明「設」機關如:「教育部組織法」第五條:「教育部設文化局,……」。「置」人員如:「司法院組織法」第九條:「司法院置秘書長一人,特任。……」。「第九十八條」不寫為:「第九八條」。「第一百條」不寫為:「第一00條」。「第一百十八條」不寫為:「第一百『一』十八條」。「自公布日施行」不寫為:「自公『佈』『之』日施行」。「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自由刑之處分,用「處」,不用「科」。「科」五千元以下罰金罰金用「科」不用「處」,且不寫為:「科五千元以下『之』罰金」。「處」五千元以下罰鍰罰鍰用「處」不用「科」,且不寫為:「處五千元以下『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