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小法(已上榜)
【年級】大三下
【評論內容】原住民依前二條規定申請設定耕作權或地上權,其面積應以申請時戶內之原住民人口數合併計算,每人最高限額如下:一、依第八條設定耕作權之土地,每人一公頃。二、依前條設定地上權之土地,每人一點五公頃。前項耕作權與地上權用地兼用者,應合併比例計算面積。依前二項設定之土地權利面積,不因申請後分戶及各戶人口之增減而變更;其每戶面積合計不得超過二十公頃。但基於地形限制,得為百分之十以內之增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