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45 依法院組織法之規定,下列何者非司法事務官辦理之事務?
(A)返還擔保金事件
(B)管收之強制執行事件
(C)分析卷證資料
(D)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簡單0.8125
統計:A(2),B(26),C(2),D(2),E(0)

用户評論

birthday74073】評論

拘提、管收以外之強制執行事件。 

貼貼樂 ( ̄︶ ̄)↗】評論

法院組織法 第17-2條 (司法事務官辦理事務)司法事務官辦理下列事務:一、返還擔保金事件、調解程序事件、督促程序事件、保全程序事件、公示催告程序裁定事件、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二、拘提、管收以外之強制執行事件。三、非訟事件法及其他法律所定之非訟事件。四、其他法律所定之事務。司法事務官得承法官之命,彙整起訴及答辯要旨,分析卷證資料,整理事實及法律疑義,並製作報告書。司法事務官辦理第一項各款事件之範圍及日期,由司法院定之。司法事務官 名詞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