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一、由於當前企業競爭激烈,企業為維護競爭優勢,保護其營業秘密,往往在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中,要求員工簽訂「競業禁止條款」。我國勞動基準法在未訂有「競業禁止」之具體相關規範前,部分企業員工因簽訂「競業禁止條款」而造成勞動權益受損及產生諸多勞資爭議。104 年 12 月 16 日勞動基準法修法明定競業禁止條款要件,勞動部亦於 105 年 10 月 7 日修正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發布有關「競業禁止」相關施行細則,已具體規範企業與員工簽訂「競業禁止條款」之要件及相關必要配套措施。請說明我國有關企業簽訂「競業禁止條款」之要件及合理補償之相關法律規範。(25 分)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簡單0.782468
統計:A(4),B(7),C(241),D(14),E(0)

用户評論

【用戶】Chia Hui Huan

【年級】研一下

【評論內容】非經常性補充保險費(扣費義務人就源扣繳)

【用戶】Yan

【年級】大三下

【評論內容】第 31 條第一類至第四類及第六類保險對象有下列各類所得,應依規定之補充保險費率計收補充保險費,由扣費義務人於給付時扣取,並於給付日之次月底前向保險人繳納。但單次給付金額逾新臺幣一千萬元之部分及未達一定金額者,免予扣取:一、所屬投保單位給付全年累計逾當月投保金額四倍部分之獎金。二、非所屬投保單位給付之薪資所得。但第二類被保險人之薪資所得,不在此限。三、執行業務收入。但依第二十條規定以執行業務所得為投保金額者之執行業務收入,不在此限。四、股利所得。但已列入投保金額計算保險費部分,不在此限。五、利息所得。六、租金收入。扣費義務人因故不及於規定期限內扣繳時,應先行墊繳。第一項所稱一定金額、扣取與繳納補充保險費之方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