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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7採最低標決標,最低標廠商報價總標價(540萬元)低於底價(700萬元),機關得通知廠商繳納差額保證金之額度? (A)260萬元 。 (B)120萬元 。 (C)160萬元 。 (D)20萬元。
問題詳情
97採最低標決標,最低標廠商報價總標價(540萬元)低於底價(700萬元),機關得通知廠商繳納差額保證金之額度?
(A)260萬元 。
(B)120萬元 。
(C)160萬元 。
(D)20萬元。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
非常簡單
0.8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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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評論
【
Anna Wang
】評論
700*0.8-540=20廠商以差額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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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6有關勞務採購之驗收規定,下列何者錯誤? (A)得辦理分段查驗供驗收之用。 (B)得以書面審查方式 。 (C)得召開審查會方式。 (D)免辦理驗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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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8第1次招標於1家廠商參加時即得開標決標,屬下列何種招標方式? (A)經常性採購採建立合格廠商名單之選擇性招標。 (B)未達公告金額採公開招標。 (C)依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9款辦理公開評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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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依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9款規定辦理公開客觀評選為優勝者採限制性招標,其底價訂定時機為何? (A)評選前定之。 (B)開標前定之。 (C)與優勝廠商議價前定之。 (D)資格審查後定之。
100下列公營事業機構之金融服務態樣,何者適用採購法? (A)資金借貸。 (B)財務調度之理財行為。 (C)委託金融機構代收款並支付手續費。 (D)買賣或發行債券。
2. 受機關委託提供規劃及設計服務之廠商之人員,意圖為私人不法之利益,對設備之招標規範為不當之限制,縱自己未獲得利益仍應罰之。第 88 條(A)O(B)X
3. 受機關委託提供採購規劃、設計、審查、監造、專案管理或代辦採購廠商之人員,意圖為私人不法之利益,對技術、工法、材料、設備或規格,為違反法令之限制或審查,因而獲得利益者,處3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
4. 受機關委託提供規劃及設計服務之廠商之人員,意圖為私人不法之利益,對設備之招標規範為不當之限制,但未獲得利益者,不罰。第 88 條(A)O(B)X
5. 受機關委託提供採購規劃、設計、審查、監造、專案管理或代辦採購廠商之人員,意圖為私人不法之利益,對技術、工法、材料、設備或規格,為違反法令之限制或審查,因而獲得利益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6. 受機關委託提供採購規劃、設計或專案管理或代辦採購廠商之人員,意圖為私人不法之利益,洩漏或交付關於採購應秘密之文書、圖畫、消息、物品或其他資訊,因而獲得利益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
7. 受機關委託提供採購規劃、設計或專案管理或代辦採購廠商之人員,意圖為私人不法之利益,洩漏或交付關於採購應秘密之文書、圖畫、消息、物品或其他資訊,因而獲得利益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
8. 意圖使機關規劃、設計、承辦、監辦採購人員或受機關委託提供採購規劃、設計或專案管理或代辦採購廠商之人員,就與採購有關事項,不為決定或為違反其本意之決定,而施強暴、脅迫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9. 意圖使機關規劃、設計、承辦、監辦採購人員或受機關委託提供採購規劃、設計或專案管理或代辦採購廠商之人員,就與採購有關事項,不為決定或為違反其本意之決定,而施強暴、脅迫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10. 意圖使機關規劃、設計、承辦、監辦採購人員或受機關委託提供採購規劃、設計或專案管理或代辦採購廠商之人員,就與採購有關事項,不為決定或為違反其本意之決定,而施強暴、脅迫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
11. 意圖使機關規劃、設計、承辦、監辦採購人員或受機關委託提供採購規劃、設計或專案管理或代辦採購廠商之人員,洩漏或交付關於採購應秘密之文書、圖畫、消息、物品或其他資訊,而施強暴、脅迫者,處5年以下有
12. 意圖使機關規劃、設計、承辦、監辦採購人員或受機關委託提供採購規劃、設計或專案管理或代辦採購廠商之人員,洩漏或交付關於採購應秘密之文書、圖畫、消息、物品或其他資訊,而施強暴、脅迫者,處1年以上5
13. 廠商之代表人、代理人、受雇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犯採購法之罪者,除依規定處罰其行為人外,對該廠商亦科以該條之罰金。第 92 條(A)O(B)X
14. 廠商之代表人、代理人、受雇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犯採購法之罪者,除依規定處罰其行為人外,對其所屬廠商並無一併處罰之規定。第 92 條(A)O(B)X
15. 機關辦理共同供應契約之招標文件,得免標明本契約係共同供應契約。第 93 條(A)O(B)X
16. 機關辦理共同供應契約之招標文件,應標明本契約係共同供應契約。第 93 條(A)O(B)X
17. 機關利用共同供應契約辦理採購,應於訂貨前另與廠商簽訂契約,並依規定收取保證金。第 93 條(A)O(B)X
18. 非屬共同供應契約之適用機關,於徵得訂約廠商同意後 ,得利用該契約採購。但以共同供應契約載明上述情形者為限。第 93 條(A)O(B)X
19. 非屬共同供應契約之適用機關,不得利用該契約辦理採購。第 93 條(A)O(B)X
20. 共同供應契約之訂約廠商於契約有效期內,以更優惠之價格或條件供應本契約之標的於不特定對象者,訂約機關得與廠商協議變更本契約。第 93 條(A)O(B)X
21. 共同供應契約之訂約廠商於契約有效期內,以更優惠之價格或條件供應本契約之標的於不特定對象者,訂約機關應與廠商終止或解除本契約。第 93 條(A)O(B)X
22. 某中央機關採購辦公傢俱一批,預算金額50萬元,其中部分項目可從共同供應契約取得,金額計45萬元,部分項目無法自共同供應契約取得,金額5萬元,得以附加採購方式逕洽同一廠商採購。第 93 條(A)
23. 共同供應契約應公開於招標機關之資訊網站,供各機關利用。第 93 條(A)O(B)X
24. 機關依採購法第93條規定之共同供應契約辦理採購,其適用機關利用本契約採購之期間,最長以1年為限。適用機關與廠商有爭議未能解決者,由立約機關處理之。第 93 條(A)O(B)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