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23.僅為不服原行政處分之表示,未於30日內補送訴願書者,其訴願決定期間如何計算?
(A)自補送之次日起算
(B)自補送期間屆滿之次日起算
(C)自補正之次日起算
(D)自補正期間屆滿之次日起算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困難0.342246
統計:A(42),B(64),C(16),D(24),E(0)

用户評論

巭孬嫑尻】評論

答案為什麼是A@@?依訴願法85條應該是期間屆滿次日起吧

DK】評論

訴願之決定:自收受訴願書之次日起,應於三個月內為之;必要時,得予延長,並通知訴願人及參加人。延長以一次為限,最長不得逾二個月。補送訴願書者,自補送之次日起算未為補送者,自補送期間屆滿之次日起算補正:自補正之次日起算未為補正者,自補正期間屆滿之次日起算。

【站僕】摩檸Morning】評論

原本答案為A,修改為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