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5.根據立法院職權行使法規定請願文書經審查結果不成為議案者,應敘明理由及處理經過,送由程序委員會報請院會存查,並通知請願人。但有出席委員提議,幾人以上連署或附議,經表決通過,仍得成為議案?
(A)10人
(B)15人
(C)20人
(D)25人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適中0.533333
統計:A(4),B(72),C(23),D(9),E(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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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十一章 請願文書之審查第67條(成為或不成為議案之處理方式)請願文書經審查結果成為議案者,由程序委員會列入討論事項,經大體討論後,議決交付審查或逕付二讀或不予審議。 請願文書經審查結果不成為議案者,應敘明理由及處理經過,送由程序委員會報請院會存查,並通知請願人。但有出席委員提議,十五人以上連署或附議,經表決通過,仍得成為議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