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K】評論
訴願之決定:自收受訴願書之次日起,應於三個月內為之;必要時,得予延長,並通知訴願人及參加人。延長以一次為限,最長不得逾二個月。補送訴願書者,自補送之次日起算未為補送者,自補送期間屆滿之次日起算補正:自補正之次日起算未為補正者,自補正期間屆滿之次日起算。
【【站僕】摩檸Morning】評論
原本答案為B,修改為A
【正義】評論
23.僅為不服原行政處分之表示,未於30日內補送訴願書者,其訴願決定期間如何計算?(A)自補送之次日起算(B)自補送期間屆滿之次日起算(C)自補正之次日起算(D)自補正期間屆滿之次日起算編輯私有筆記及自訂標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