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王冊
【年級】高三下
【評論內容】會計法第 29 條政府之財物及固定負債,除列入歲入之財物及彌補預算虧絀之固定負債外,應分別列表或編目錄,不得列入平衡表。但營業基金、事業基金及其他特種基金之財物及固定負債為其基金本身之一部分時,應列入其平衡表。
【用戶】Ren
【年級】研二上
【評論內容】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十一月二十日總統華總一經字第 10800126581 號 令修正公布第 4、7、10、16、60、65、66、93、95、121 條條文;刪 除第 29 條條文
【用戶】【站僕】摩檸Morning
【年級】國三上
【評論內容】原本題目:7 依會計法第 29 條之規定,營業基金、事業基金及其他特種基金之財物及固定負債為其基金本身之一部分時,應列入下列何表?(A)平衡表(B)損益表(C)資金運用表(D)現金流量表.修改成為7 依會計法第 29 條之規定,營業基金、事業基金及其他特種基金之財物及固定負債為其基金本身之一部分時,應列入下列何表?(A)平衡表(B)損益表(C)資金運用表(D)現金流量表(E)已刪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