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長軒】評論
第四十條(總預算案) 直轄市總預算案,直轄市政府應於會計年度開始三個月前送達直轄市議會; 縣(市)、鄉(鎮、市)總預算案,縣(市)政府、鄉(鎮、市)公所應於會計年度開始二個月前送達縣(市)議會、鄉(鎮、市)民代表會。
【張峻瑋】評論
縣(市)、鄉(鎮、市)總預算案,縣(市)政府、鄉(鎮、市)公所應於會計年度開始二個月前送達縣(市)議會、鄉(鎮、市)民代表會。
【nita31518】評論
開始前:直轄市→3個月縣市&鄉鎮市→2個月結束後:直轄市&縣市→4個月鄉鎮市→6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