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Yan】評論
第 709-1 條稱合會者,謂由會首邀集二人以上為會員,互約交付會款及標取合會金之契約。其僅由會首與會員為約定者,亦成立合會。前項合會金,係指會首及會員應交付之全部會款。會款得為金錢或其他代替物。第 709-2 條會首及會員,以自然人為限。會首不得兼為同一合會之會員。無行為能力人及限制行為能力人不得為會首,亦不得參加其法定代理人為會首之合會。
【林信昌】評論
會首及會員以自然人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