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爾安娜絲】評論
第 1 條 為維護公共秩序,確保社會安寧,特制定本法。第 2 條 違反社會秩序行為之處罰,以行為時本法有明文規定者為限。... ...第 72 條 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下罰鍰: 一、於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酗酒滋事、謾罵喧鬧,不聽禁止者。 二、無正當理由,擅吹警笛或擅發其他警號者。 三、製造噪音或深夜喧嘩,妨害公眾安寧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