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11.依私立學校法規定,學校法人所設私立學校辦理不善、違反該法或有關教育法規,經學校主管機關糾正 或限期整頓改善,屆期仍未改善者,經徵詢私立學校諮詢會意見後,視其情節輕重對學校得為之處分中, 不包括下列何者?
(A)聲請法院解除學校法人董事長、部分或全體董事之職務
(B)停止所設私立學校部分或全部之獎勵
(C)停止所設私立學校部分或全部之補助
(D)停止所設私立學校部分或全部班級之招生

參考答案

答案:A
難度:適中0.648734
統計:A(205),B(19),C(26),D(66),E(0)

用户評論

【用戶】p1616161

【年級】大一上

【評論內容】私立學校法公發布日2014.01.08第 25 條董事會、董事長、董事違反法令或捐助章程,致影響學校法人、所設私立學校校務之正常運作者,法人或學校主管機關應命其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或改善無效者,法人主管機關經徵詢私立學校諮詢會意見後,得視事件性質,聲請法院於一定期間停止或解除學校法人董事長、部分或全體董事之職務。第 55 條學校法人所設私立學校辦理不善、違反本法或有關教育法規,經學校主管機關糾正或限期整頓改善,屆期仍未改善者,經徵詢私立學校諮詢會意見後,視其情節輕重為下列處分:一、停止所設私立學校部分或全部之獎勵、補助。二、停止所設私立學校部分或全部班級之招生。考的好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