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角胡麻
【年級】高一下
【評論內容】(A)立法委員 增憲第4條: 立法院立法委員自第七屆起113人,任期四年,連選得連任(B)大法官 增憲第5條: 司法院設大法官15人,並以其中一人為院長、一人為副院長,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之。司法院大法官任期八年,不分屆次,個別計算,並不得連任。但並為院長、副院長之大法官,不受任期之保障。(C)考試委員 增憲第6條: 考試院設院長、副院長各一人,考試委員若干人,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之(D)監察委員增憲第7條:監察院設監察委員29人,並以其中一人為院長、一人為副院長,任期六年,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