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酥含】評論
採購法105條第1項第3款:公務機關間財物或勞務之取得,經雙方直屬上級機關核准者。依據特別採購招標決標處理辦法第3條規定:本法第105條第1項第3款所稱公務機關,指政府機關(備註:不包括公營事業及公立學校);所稱雙方直屬上級機關,指雙方分別隸屬之上級機關。
【k6758】評論
(B)政府採購法第 105 條機關辦理下列採購,得不適用本法招標、決標之規定。一、國家遇有戰爭、天然災害、癘疫或財政經濟上有重大變故,需緊急處置之採購事項。二、人民之生命、身體、健康、財產遭遇緊急危難,需緊急處置之採購事項。三、公務機關間財物或勞務之取得,經雙方直屬上級機關核准者。四、依條約或協定向國際組織、外國政府或其授權機構辦理之採購,其招標、決標另有特別規定者。前項之採購,有另定處理辦法予以規範之必要者,其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C)特別採購招標決標處理辦法第 8-1 條公立學校及公營事業向政府機關採購財物或勞務,得準用本辦法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