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承志】評論
*法院決定當事人原意:1.(文字與號碼相比)以文字為準。.....
【Gi】評論
第 4 條 關於一定之數量,同時以文字及號碼表示者,其文字與號碼有不符合時,如法院不能決定何者為當事人之原意,應以文字為準。第 5 條 關於一定之數量,以文字或號碼為數次之表示者,其表示有不符合時,如法院不能決定何者為當事人之原意,應以最低額為準。
【柯吉霸(109經濟部國營企】評論
有文字就看文字,因為文字比較難寫錯都是文字就以最低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