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36.甲簽發新臺幣 10 萬元之支票予乙以支付貨款,但乙未依約交付貨物,故甲解除甲乙間買賣契約,惟乙未將該紙支票返還甲,反而以新臺幣 5 萬元之對價讓售予不知情(不知甲乙間買賣契約已解除)之丙,請問丙得否向甲請求給付該支票之票款?
(A)可,且甲不得就其解除甲乙間買賣契約之事由對丙抗辯
(B)可,但丙僅得就新臺幣 5 萬元之範圍內對甲請求
(C)可,但甲得就其解除甲乙間買賣契約之事由對丙抗辯
(D)不可,因丙以不相當之對價取得該支票,故不得行使票據權利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非常困難0
統計:A(1),B(0),C(0),D(0),E(0)
用户評論
【拉芙孟】評論
重點是在10萬的票據以5萬取得 價值上並無對等 視為惡意取得嗎?否則依13條 債務人不得以自己與發票人或執票人之前手間所存抗辯之事由對抗執票人。第 13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