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裝隻隻】評論
第 36 條●意圖供行使之用,而偽造、變造郵政認知證、國際回信郵票券或其他表示郵資已付符誌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30,000以下罰金。●行使前項偽造、變造之物,或意圖供行使之用而收集或交付於人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30,000以下罰金。●意圖供重複行使之用,而於郵票、明信片及特製郵簡之印花或表示郵資已付符誌之上,塗用膠類、油類、漿類或其他化合物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9,000以下罰金。●其行使之者,亦同。第 37 條郵政服務人員+輔助載運郵件者犯前條之罪或刑法第202條或第204條關於郵票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刑法第 202 條►意圖供行使之用,而偽造、變造郵票或...
【不敗的神】評論
郵政37條/刑法202/214條: 指郵政服務人員+輔助載運郵件者,犯此三項會加重刑罰1/2
【m3113cathy】評論
請問偽造、變造郵票有罰則嗎?還是依非郵政公司發行郵票處2-10萬罰鍰而已呢?
【上榜哲】評論
刑法202 、2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