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18381】評論
(甲)雇主不可聘僱未滿 16 歲的人從事工作(X)-雇主不得僱用未滿十五歲之人從事工作。但國民中學畢業或經主管機關認定其工作性質及環境無礙其身心健康而許可者,不在此限 (乙)童工是指 15 歲以上未滿 16 歲的受雇者(0) (丙)雇主雇用童工須經過法定代理人同意,可讓童工從事危險性質或有害性的工作(X)-童工及十六歲以上未滿十八歲之人,不得從事危險性或有害性之工作。(丁)童工例假日不可工作(0)-童工每日之工作時間不得超過八小時,每週之工作時間不得超過四十小時,例假日不得工作 (戊)晚上八點至隔天凌晨五點也不可工作-童工不得於午後八時至翌晨六時之時間內工作 (己)雇主違反相關規定,將面臨罰緩或刑罰處罰-違反第四十二條、第四十四條第二項、第四十五條第一項、第四十七條、第四十八條、第四十九條第三項或第六十四條第一項規定者,處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