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用隨便】評論
A.錯--行政訴訟採用三級二審制,「三級」指最高行政法院、高等行政法院及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二審」指兩個審級,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審理簡易訴訟程序、交通裁決事件及收容聲請事件的第一審,並可上訴抗告至高等行政法院;高等行政法院審理通常訴訟程序的第一審,並可上訴抗告至最高行政法院。B.錯--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停只適用簡易程序,又依行政訴訟法第229條第2項第2款有關檢疫程序之適用規定,因不服行政機關所為新臺幣40萬元以下罰鍰處分而涉訟者,本題涉訟金額是400萬,應適用高等法院行政訴訟庭之審級。C.對--依據行政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規定,對於高等行政法院之終局判決,除本法或其他法律別有規定外,得上訴於最高行政法院。D.錯--依照目前行政訴訟法的規定,如果提起「撤銷訴訟」或「課予義務訴訟」,原則上必須先經過訴願程序,才可向行政法院起訴,這就是一般所稱的「訴願前置主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