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堅持】評論
(A)採最有利標方式辦理政府採購法第56條:機關採最有利標決標者,應先報經上級機關核准。(B)超過底價 4 %決標政府採購法第53條:但查核金額以上之採購,超過底價百分之四者,應先報經上級機關核准後決標。(C)以統包方式辦理工程採購政府採購法第24 條機關基於效率及品質之要求,得以統包辦理招標。(D)減價收受政府採購法第72條驗收結果與規定不符,而不妨礙安全及使用需求,亦無減少通常效用或契約預定效用,經機關檢討不必拆換或拆換確有困難者,得於必要時減價收受。其在查核金額以上之採購,應先報經上級機關核准;未達查核金額之採購,應經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