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72 締結行政契約之人民,因締約機關所屬公法人之其他機關於契約關係外行使公權力,致其履行契約受不可預期之損失者,得請求補償。此項損失補償請求權應於知有損失時起,至遲何時內請求之?
(A)6 個月
(B) 1 年
(C) 2 年
(D) 3 年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適中0.419991
統計:A(64),B(895),C(838),D(70),E(0)

用户評論

陳昱瑜】評論

行政程序法第145條:  行政契約當事人之一方為人民者,其締約後,因締約機關所屬公法人之其他機關契約關係外行使公權力,致相對人履行契約義務時,顯增費用或受其他不可預期之損失者,相對人得向締約機關請求補償其損失。但公權力之行使與契約之履行無直接必要之關聯者,不在此限。  締約機關應就前項請求,以書面並敘明理由決定之。   第一項補償之請求,應相對人知有損失時起「一年」內為之。  關於補償之爭議及補償之金額,相對人有不服者,得向行政法院提起給付訴訟。

愛作夢的平凡人】評論

行政契約之不可預期的損失補償:知後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