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昱瑜】評論
行政程序法第145條: 行政契約當事人之一方為人民者,其締約後,因締約機關所屬公法人之其他機關契約關係外行使公權力,致相對人履行契約義務時,顯增費用或受其他不可預期之損失者,相對人得向締約機關請求補償其損失。但公權力之行使與契約之履行無直接必要之關聯者,不在此限。 締約機關應就前項請求,以書面並敘明理由決定之。 第一項補償之請求,應相對人知有損失時起「一年」內為之。 關於補償之爭議及補償之金額,相對人有不服者,得向行政法院提起給付訴訟。
【愛作夢的平凡人】評論
行政契約之不可預期的損失補償:知後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