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YoYo】評論
(A)匯票得由發票人或背書人記載預備付款人的目的,在於萬一付款人不為承兌時,得由執票人請求預備付款人參加承兌;或是承兌人不付款時,得由執票人請求預備付款人參加付款。本票無承兌及參加承兌,故無預備付款人之規定。(B)第37條塗銷之背書,不影響背書之連續者,對於背書之連續,視為無記載。塗銷之背書,影響背書之連續者,對於背書之連續,視為未塗銷。(C)第38條執票人故意塗銷背書者,其被塗銷之背書人,及其被塗銷背書人名次之後而於未塗銷以前為背書者,均免其責任。(D)第36條就匯票金額之一部分所為之背書,或將匯票金額分別轉讓於數人之背書,不生效力,背書附記條件者,其條件視為無記載。
【陳宇涵】評論
(A)第 35 條背書人得記載在付款地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