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76.甲簽發無記名本票一張,交付給乙。若乙擬將該本票轉讓給丙,為避免造成背書不連續,不得以下列何種方式為之?
(A)直接交付給丙
(B)以空白背書之方式轉讓,並交付給丙
(C)以記名背書之方式轉讓,並交付給丙
(D)記載甲為受款人,再由甲以記名背書之方式轉讓給丙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適中0.5
書單:沒有書單,新增

用户評論

】評論

票據法第31條第2、3項:背書人記載被背書人,並簽名於匯票者,為記名背書。背書人不記載被背書人,僅簽名於匯票者,為空白背書。票據法第37條第1項:執票人應以背書之連續,證明其權利,但背書中有空白背書時,其次之背書人,視為前空白背書之被背書人。票據法第85條:匯票到期不獲付款時,執票人於行使或保全匯票上權利之行為後,對於背書人、發票人及匯票上其他債務人得行使追索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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