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一、比較名詞:(請扼要說明以下名詞的關係並分析兩者有何不同,每小題 5 分共 20 分)
【題組】⑴物件屬性(Attribute)V.s.物件方法(Method)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非常簡單0.932085
統計:A(183),B(6121),C(95),D(168),E(0)

用户評論

【用戶】Boyce Shen

【年級】高三下

【評論內容】刑法第 4 條: (隔地犯)犯罪之行為或結果,有一在中華民國領域內者,為在中華民國領域內犯罪。在中華民國領域內犯罪者,適用之。在中華民國領域外之中華民國船艦或航空器內犯罪者,以在中華民國領域內犯罪論。

【用戶】龜龜

【年級】高一上

【評論內容】甲從美國寄一盒有毒的巧克力給住在台北的乙,乙食用後毒發身亡。甲的行為屬於: (A)繼續犯 (B)隔地犯 (C)連續犯 (D)牽連犯~解析 : 所謂「隔地犯」,參照現行刑法第4條:「犯罪之行為或結果,有一在中華民國領域內者,為在中華民國領域內犯罪。」乃指行為人之「全部犯罪行為」或「一部犯罪行為」,抑或其行為之「結果」,係發生於中華民國領域「內」,即認為係於中華民國領域「內」犯罪。~詳解 : 隔地犯:一、意義:「隔地犯」是指(一)【犯罪行為地】與(二)【犯罪結果地】在不同處所內者,謂之「隔地犯」。二、學說:(一)行為地說:以【行為地之法律】為依據。(二)結果地說:以【結果發生地】為依據。(三)中間效力說:以行為與結果所發生之中間現象或中間結果地之法律,適用之。(四)折衷說:「行為地」與「結果地」之法律,「均可適用」之。*我國刑法§4,採「折衷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