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牛奶】評論
「世界人權宣言」在國際人權領域上有崇高的地位,但僅是一份宣言,形式上沒有直接法律的拘束力,而兩公約是聯合國為了落實1948年之「世界人權宣言」(Universal Declaration of Human Rights),所以兩公約與「世界人權宣言」所要求的權利範圍是相同的,只是做更細部的規範,並具有法律拘束力的條約,是聯合國在1966年12月16日經由大會第2200號決議通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