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ighting】評論
期貨商管理規則第14條期貨商應於辦理公司登記後,依下列規定,向本會指定之金融機構繳存營業保證金:一、期貨經紀商:新臺幣五千萬元。二、期貨自營商:新臺幣一千萬元。三、經營前二款業務者:依前二款規定併計之。四、設置分支機構:每設置一家增提新臺幣五百萬元。他業兼營期貨業務者及外國期貨商,向本會指定金融機構所繳存之營業保證金,除下列規定外,準用前項第一款至第四款規定:一、他業申請兼營期貨商設置標準第二十五條第二項第一款至第三款或第 四十條第二項第一款至第三款規定之期貨經紀業務者,繳存營業保證 金為新臺幣一千五百萬元。二、他業申請兼營期貨商設置標準第二十五條第二項第四款或第四十條第 二項第四款...
【【站僕】摩檸Morning】評論
原本答案為A,修改為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