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依我國期貨交易法之規定,若期貨經理事業董事長違反規定對期貨交易人作獲利之保證,主管機關得對其為停止營業處分之最長時間為何?
(A)三個月
(B)六個月
(C)一年
(D)無時間限制,可依情節自行決定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適中0.689655
統計:A(0),B(20),C(7),D(2),E(0)

用户評論

Cypress Chou】評論

期貨交易法 第 63 條期貨商之負責人、業務員或其他從業人員,不得有下列行為:一、洩漏期貨交易人委託事項及職務上所獲悉之秘密。二、對期貨交易人作獲利之保證。三、與期貨交易人約定分享利益或共同承擔損失。四、利用期貨交易人帳戶或名義為自己從事交易。五、利用他人或自己之帳戶或名義供期貨交易人從事交易。六、為誇大、偏頗之宣傳或散布不實資訊。第 100 條期貨交易所、期貨結算機構、期貨業違反本法或本法所發布之命令者,除依本法處罰外,主管機關得視情節輕重,予以糾正或為下列之處分,並得命其限期改善:一、警告。二、撤換其負責人或其他有關人員。三、命令為停止六個月以內全部或一部之營業。四、撤銷或廢止營業許可。五、其他必要之處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