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75 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 27 條關於市場競爭秩序因不公平競爭或限制競爭之行為而受妨害者,其因此所生之債之準據法,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當事人於我國法院起訴後,得合意適用我國法律
(B)因不公平競爭或限制競爭等違反競爭法規或公平交易法之行為所生之債,適用該市場所屬國家之法律,係因與該市場所屬國家密切相關之故
(C)本條規定,不公平競爭或限制競爭係因法律行為造成者,應適用該法律行為所應適用之法律,係因該法律較有利於被害人之故
(D)承( C )所述,被害人得選擇市場所在地法為其應適用之法律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困難0.3125
統計:A(7),B(4),C(9),D(10),E(0)

用户評論

【用戶】97141346

【年級】國二上

【評論內容】滿多人錯這題,因沒人解答,獻醜一下:(A)→對,依據涉民法31條規定,若是非因法律行為所生之債,得合意適用我國法(B)→對,依涉民法27條之文字(C)→對,同B選項理由(D)→錯,因27條有利被害人之適用法律規定,依立法理由「…為保護被害人之利益,自應依該法律行為所應適用之法律。」文字得知後段為強制規定,不能讓被害人自由決定。第 27 條 市場競爭秩序因不公平競爭或限制競爭之行為而受妨害者,其因此所生之債,依該市場之所在地法。但不公平競爭或限制競爭係因法律行為造成,而該法律行為所應適用之法律較有利於被害人者,依該法律行為所應適用之法律。第 31 條 非因法律行為而生之債,其當事人於中華民國法院起訴後合意適用中華民國法律者,適用中華民國法律。